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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3条: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。”

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权利,而非国家司法职能,因为本罪被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中,没有规定在妨害司法秩序罪中。因为规定在妨害司法秩序罪中,承诺也犯罪。

1.行为对象:“他人”。

(1)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,成立本罪。

(2)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,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,成立本罪。

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:向公安、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(虚构的)犯罪事实,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。


(1)行为方式:必须自发诬告。在公安、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,作虚假陈述的,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,可能成立包庇罪。


(2)行为内容: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”。


预备行为:告发之前的“捏造事实”。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,成立本罪。例如,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,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,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

实行行为: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、司法机关,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、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(虚假告发)。


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,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,不成立诬告陷害罪。


虚假告发他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不成立诬告陷害罪。


(3)危害结果: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、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(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)。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,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“某人是罪犯”或者向110报警称“某地有人犯罪”的,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。

着手;向公安司法机关递交材料。既遂: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。

【注意】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,更不要求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。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权,当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,他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。